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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德地区行政公署,古田县人民政府:
古田县革委会古革〔1980〕33号关于要求解决古田溪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报告悉,经研究认为:一九六二年按建库时淹没的房屋数量、质量确定赔偿的方案是正确的。“文革”前后由于“左”的错误的影响,先后形成的“六五”、“七O”方案,致使国家虽然付了款,但是移民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。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政策,促进安定团结,现决定再追加拨给古田水库移民房屋赔偿经费一百四十九万元。作一次性补助。望按一九六二年规定的房屋赔偿方案,将群众手中持有当时移委会发给的“移民专款存折”凭证全数收回。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:
1、成立专门审查机构。这个机构应由县分管负责同志亲自主持,负责审查、落实六二年规定的房屋赔偿政策。对于弄虚作假,假公肥私冒领房屋专款的干部要严肃处理,同时对群众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。
2、要专款专用。这笔钱只能用于解决收回群众手中持有的六二年移委会发给的“移民专款存折”,不得挪作他用。这项工作争取在八一年底以前完成,最晚不超过八二年三月底,过期不再处理。家在海外或外地的,可以委托代管人办理。手中无凭证,也查无确实依据的,一律不予补偿。
3、古田县财政局、农业银行要依据专门机构的审查决定,认真做好监督拨款工作。财务上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,年度终了要报专项决算报表,逐级审查上报省财政厅核销。
4、群众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用补偿款建房的,县应统一规划,并协助解决三材问题。
此项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,政策性很强,希望地、县领导重视,认真、细致地做好工作,彻底解决房屋赔偿的遗留问题,不再留尾巴。工作结束后,要专题上报省人民政府。
福建省人民政府
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
抄报:国务院,水利电力部、财政部
抄送:省政府办公厅,省农委、财办、财政厅、民政厅、水电厅、计委、农业银行,宁德地区农委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水电局、计委、农业银行,古田县农委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水电局、计委、农业银行,存档
(共印三十五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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